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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印花税会计分录(购买土地使用权印花税会计分录)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前4项当中并没有列举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而第五项属于兜底的其他应税凭证,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列入应税凭证。因此,这类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1、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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