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8日原告刘某堂等作为村北浇地代表与被告谷某来作为占地代表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挖井期间的投资由浇地方负责,并另外补贴谷某来机井占地500元,另外打井不投资。在使用期间,谷某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用井,使用权永远归于浇地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00元给付被告谷某来,该村四、五十户村民开始集资并在被告谷某来旧宅基地东侧打井一直使用至今,被告谷某来无偿使用。2016年9月10日被告谷某来作为甲方与被告李某章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自己旧房基地以5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使用。宅基地四至为界,其中宅基地内有大伙井一口,允许乙方在宅基地范围内使用,其井使用权按甲方与大伙签订的原协议为准。”现原告以被告谷某来将旧宅基地卖与被告李某章,李某章开始施工,导致五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机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机井原状。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381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81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能单独以地役权设定抵押或者予以出租等。根据本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谷某来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李某章,故该旧宅基地上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给被告李某章,该地役权对受让人被告李某章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某章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原告继续利用该旧宅基地,不得妨害原告使用机井的权利。虽然本案不是地役权单独抵押的情形,但本案中法院判决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与该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地役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体现。


民法典依据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