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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8号宜嫁娶吗(2018年8月26号适合嫁娶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婚外异性,不惜豪掷千金。那么夫妻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原告郑某和被告文某于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


2019年3月,文某和陈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开始同居。



郑某得知丈夫文某出轨还赠与婚外异性大量金钱,一怒之下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文某赠与陈某63.5万余元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原告63.5万余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


我与文某都从事酒类推销业务,文某要求我陪同应酬客户,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我也帮助文某代购机票、车票及文某个人消费。二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同意返还63.5万余元。


文某答辩意见:


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请均是事实。承认与陈某同居,期间共赠与陈某66万余元,都是用我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集安法院认为


被告文某无偿支付给陈某63.5万余元。被告陈某予以接受。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系文某个人财产,该赠与发生在文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作为文某的妻子对文某私自处分共有财产有权主张撤销。


文某基于与陈某间不正当同居关系而将与郑某的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有悖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应予保护。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郑某63.5万余元。


被告陈某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法律面前,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3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向婚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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