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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受益人(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合同编|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

网友提问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王先生在善意照看赵先生的宠物狗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照看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管理人张先生在捡到赵先生的宠物狗后,在联系主人归还未果的情況下,将小狗暂时放在自己家照看,期间为宠物狗购买狗粮的费用,属于照看财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予以支付支付,因此,赵先生以王先生未经委托照看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是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费用请求权服务事项的规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我国,由于互助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中大部分人在面对他人利益受损时,都会善意的管理他人的财物。但是管理人为了进行管理事务在管理期间势必会有一些必要费用的支出。在实践中,关于此项费用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矛盾与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条要求在在管理人善意管理受益人财物后,对于管理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与补偿。


因此,管理人在善意管理他人事务后,对于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益人追偿,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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