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

各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依据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条例全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商务局协同北京项目投资推动服务站对《北京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管理条例》(京商函字〔2019〕1272号)开展了修定。现将修改后的方法下发给大家,请阅签。

特此通知。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管理条例(修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条例全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当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体制,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利,提升经营环境,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法子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就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下列通称“投诉人”),觉得其合法权利遭受当地各个行政单位(包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受权的具备管理方法公共行政职责的机构)以及工作员(下列通称“被投诉人”)行政主体的损害,报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的个人行为;

(二)投诉人往投诉受理机构体现当地经济环境层面存在的不足,提议健全相关各项政策的个人行为。

前述所称投诉受理机构,就是指政府部门成立的依规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含市、区二级外商投诉受理机构。

本法子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申请办理协调解决的与其它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中间民事纠纷案件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当地开设市外商投诉融洽机构和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一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

市外商投诉融洽机构建在商务局,承担融洽、具体指导和监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举办局际联席会,融洽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并承担向市人民政府体现危害很大的投诉事项,与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五部委联席会公司办公室的工作对接。

第四条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建在市项目投资推动服务站,在市外商投诉融洽机构的辅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及工作员行政主体的;

(二)提议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健全有关各项政策的;

(三)在本地范畴内有重要危害,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觉得可以由其解决的。

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承担与全国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核心和各个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对接。

第五条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设,在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的辅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受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到省市级市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相关部门、城镇市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作员行政主体的;

(二)提议省市级市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相关部门健全本地域经济环境有关各项政策的。

第六条当地各个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照职责权限,明确分别投诉解决的作业程序流程、手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当投诉事项涉及到本单位时,立即向投诉受理机构意见反馈处理决定。

第八条属于本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投诉的,投诉原材料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三)确立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要求;

(四)相关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原因,若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一并给予;

(五)是不是存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七)、(八)、(九)项列出情况的表明。

属于本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投诉的,投诉原材料理应包含前述第(一)项要求的信息内容、经济环境层面具有的有关问题及其实际各项政策提议。

投诉人递交的投诉原材料理应用汉语撰写。相关直接证据和资料正本以外语撰写的,理应递交精确、详细的翻译中文件。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授权委托别人开展投诉。投诉人授权委托别人开展投诉的,除本方法第八条要求的原材料之外,还理应向投诉受理机构递交投诉人的身份证件、出示的委托授权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明授权委托事项、管理权限和限期。

第十条投诉原材料不齐备的,投诉受理机构理应在接到投诉原材料后7个工作中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们在15个工作中日内更正。补正通告理应注明必须更正的事项和限期。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


第十一条投诉具备下列情况的,投诉受理机构不予以受理:

(一)投诉行为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的;

(二)申请办理协调解决的与其它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中间民事纠纷案件,或是不属于本方法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事项解决范畴的;

(四)经投诉受理机构根据本法子第十条的要求通告更正后,投诉原材料仍不符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投诉人仿冒、伪造直接证据或是显著欠缺客观事实根据的;

(六)沒有新的直接证据或是法律规定,向同一投诉受理机构反复投诉的;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领导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或是解决结束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单位受理或是解决结束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到或是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等应用程序的。

第十二条投诉程序处理:

(一)投诉受理机构收到详细齐全的投诉原材料后应核查投诉原材料,并在7个工作中日内做出是不是受理的决策。合乎投诉受理标准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传出投诉受理通知单;不符投诉受理标准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人传出不予以受理通知单(标明不予以受理的原因),退还投诉原材料并搞好表述、疏通工作中。属于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况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告之投诉人往相关投诉受理机构明确提出投诉。

(二)投诉受理机构一般应在投诉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中日内受理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到单位多、状况比较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度增加解决限期。

(三)如投诉解决涉及到别的职能部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相关部门出函,相关部门应自接到来函之日起30个工作中日向投诉受理机构意见反馈处理决定。因异议或纠纷案件客观事实繁杂、或被告方不配合等其它缘故,造成投诉事项解决工作中没法立即进行的,相关部门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意见反馈下一步工作对策和拟办结時间,投诉受理机构应立即通告投诉人。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开展投诉解决时,可以规定投诉人进一步表明状况、给予资料或是给予别的需要的帮助;投诉人理应属实体现投诉客观事实,给予直接证据,积极主动帮助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解决工作中。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掌握状况,被投诉人理应给予相互配合。

依据投诉事项详细情况,投诉受理机构可以机构召开工作会议,邀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起参与,阐述建议,讨论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法。投诉受理机构依据投诉解决工作中必须,可以就技术专业问题征求相关权威专家建议。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申请办理投诉:

(一)促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含达到调解协议);

(二)同被投诉人开展融洽,必需时可以向投诉融洽机构申请办理举办联席会;

(三)向市、省市级市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及相关部门递交健全有关各项政策的提议;

(四)别的合理的处理方法。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定调解协议的,理应注明达到调解的事项和結果。依规签订的调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着约束。被投诉人不执行起效调解协议的,根据《外商投资法条例全文》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解决。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解决结束:

(一)投诉受理机构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开展融洽解决,投诉人允许结束的;

(二)投诉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的,或是投诉人回绝给予原材料造成没法查清相关客观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相关需求都没有法律规定的;

(四)投诉人书面形式撤销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会再合乎投诉法律主体的;

(六)经投诉受理机构联络,投诉人持续30日无任何理由不参与投诉解决工作中的。

投诉解决期内,发生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七)、(八)、(九)项列出情况的,视作投诉人书面形式撤销投诉。

投诉解决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理应在3个工作中日内将投诉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无法根据本法子第十五条解决结束的,投诉融洽机构理应立即协同受理机构向区级市人民政府汇报相关状况,明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机构做出的不予以受理决策或是投诉处置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步向上级领导投诉机构提到投诉。上级领导投诉机构可以按照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策是不是受理原投诉事项。

投诉人按照本方法要求申请办理协调解决的其与行政单位中间异议的,不干扰其在法定时限内提到12345接诉即办、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等应用程序的支配权。

第十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应立即申请办理受理备案、建册、归档和剖析,立即、全方位、精确纪录相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置状况,按年开展存档。

第十九条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理应每2个月向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汇报投诉工作情况,包含接到投诉总数、解决工作进展、已解决完成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现行政策提议等。

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理应在奇数月前7个工作中日内将我市投诉工作情况归纳后向全国各地外资企业投诉核心和市外商投诉融洽机构汇报前2个月当地投诉工作情况。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理应按本年度向市外商投诉融洽机构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维护建议,汇总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同乡会、研究会、相关地区和单位体现的经典案例、重大问题、各项政策提议,明确提出加强项目投资维护、改进经济环境的有关提议。

第二十条当地各个投诉受理机构以及工作员均应依规维护投诉人的商业机密、信息保密商务咨询和私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同乡会、研究会可以参考本方法,向投诉受理机构体现vip会员明确提出的经济环境层面存在的不足,并递交实际的各项政策提议。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北京市商务局承担表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22日下发的《北京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废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