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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怎么查)

自“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政府采购流程。准入门槛的降低往往让供应商产生可以放纵交易行为的错觉,实际上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后,供应商一旦失信后果会更加严重。




今天我们就汇总了今年1-10月份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帮大家做简单分析梳理,看看政府采购中的违法失信行为有哪些新特点。




今年1-10月份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412条,其中其中违法比例较高的情形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违法行为及分布占比见下图:





(数据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从图中可以看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占比最高,共有202条违法记录,占比4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排名其次,共有1怎么22条违法记录,占比30%;“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排在第三,共有64条违法记录,占比16%,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严重他供应商”、“不同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拒绝违法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




下面,我们选取占比前三的违法失信行为典型案例做简单解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合肥某企业在参加“安徽省行政中心防冲撞升降桩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中标,中标金额1844000.00元,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智能升降柱检测报告是虚假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 处罚结果: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92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查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在“材料”判定方面,根据用途不同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用来证明其符合投标资质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许可证、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文件;另一类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和约定的证书、数据、图表、图案等,具体包括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名牌产品证书、样品等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2018年,四川省泸州市某企业在参加泸州市环境卫生所“车辆附属设施零部件公查询开招标”采购项目过程中,取得泸州市A公司有关材料,同时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并最终记录中标;2019年,在参加泸州市环境卫生所车辆附属设施零部件公开招标查询采购项目过程中,取得泸州市B公司有关材料,同时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并最政府采购终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 处罚结果:处以2018年涉案项目采购金额110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7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2019年涉案项目采购金额170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11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合并后处以19600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名单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分析:围标和串标对政府采购造成了巨大危害,以暗箱操作为主要手段,以达成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围标以投标人的横向联合为主要特征,牵涉面相对较违法窄;而串标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立体犯罪方式,牵涉面广。围串标监测和认定主信息要通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是否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方式判断。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情形:2021年6月21日,武汉某公司参加怎么了荆州市“沙市教育一体机采购”公开招标项目,7月5日,荆州市沙市区政府采购严重中心向该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7月15日,该公司递交《中标放弃函》,以“经与所投一体机产品制造商确认后被告知,目前市场上显示面板、芯片存在供应信息链缺货并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对供货期的要求以及我司重新对成本的评估,我公司确认无法履行此次项目的相关事宜”为失信由放弃中标资格。7月27日,该公司对放弃中标作出补充说明,称推拉绿板的得分在评分环节中应属于无效得分,不满足第一中标人资格。此后,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 处罚结果: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8749.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名单动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依照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政府采购

◆ 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记录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失信成交无效,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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