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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协同作用的思考

文/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王士红 郑玮

新时代,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强化与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协作,形成审计的监督合力,进一步提高审计的监督成效。笔者认为,需要从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的应用和重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指导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协同作用。

审计机关应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

一是建立内部审计结果的报送制度和评价体系。每年年末,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向政府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工作总结,审计机关将其视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并逐渐形成一套统一的审计结果评价制度。

二是建立一套审计问题的整改与督察制度,提高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协作质量。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建立对审计问题的整改与联合监督体制,进一步将审计的协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当审计机关发现问题并根据审计报告书作出处理决定后,可将其交给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内部审计部门,由主管机关或内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一是各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作为人员任免、考核、奖惩等相关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坐视不管,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整改机制,对于发现但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各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监察力量的协作,如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合作,从而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二是内部审计结果的应用流程也应当逐步完善。被审计单位主动共享审计发现与审计结果,并主动汇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情况,让审计机关在审计的计划阶段就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情况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对于那些经过审计机关初步判定,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考虑适当的缩小审计范围,借鉴其内部审计结果,从而提高审计效率,进一步增强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作效应。

审计机关应重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指导培训

建立审计工作计划统筹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计划总体的协调性,制定并及时调整审计的中期与长期计划,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完成工作计划后,由审计机关对审计计划项目实行统筹配置,实现对审计资源协调利用。建立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在审计技术与方法上的交流机制,政府审计不断在大数据、非现场审计等新的审计技术方法中突破创新,而内部审计则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风险识别、控制等方面占有优势,两者可以优势互补,融合创新。同时,推动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机制,把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到审计机关年度工作培训计划中来。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政府审计中,在实践中促进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融合,切实提升内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内容来源:中国审计报、审计参考

责任编辑:泽慧、思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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