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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今日大舆:网红主播被追征662万税款:网络主播个税征收,还有多少漏网之鱼


事件词云图


近期,一个名为#郑州追征一网红600多万税款#的话题登上了热搜。事情源于郑主播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追征一名网红的662.个人所得税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号称国内网红补税第一例。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截图


看到这巨额的税款,网友们坐不住了,纷纷感慨“网络主播这么赚钱吗?”“妈耶,她得挣多少钱啊”,有网友推算,如果按个税45%来算的话,该网红主播的收入大概是1400万;另有网友表示,按照偶然所得20%计算的话,其收入应该超方法过3000万。


网友评论截图


对于很多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纳税的打工人来说,可能工作多年都攒不出600万,看到这位网红主播补缴的税款,心中不免五味杂陈,难怪总有人幻想要去“当网红,挣大所得钱”。


尽管这位当网工资络主播的纳税人已经依法补交了税款和滞纳金,但船长认为,相较于讨论收入而言,此次事件更反映出了在目前如火如荼的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络主播群体直播收入的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本次事件是第一例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例,网络主播在个税缴纳问题上存在着一大批漏网之鱼。




01 主播头尾悬殊,平台代缴不力


如果要评选近几年来与网络相关的、最赚钱的职业,网络主播绝对名列前茅。在不少网友的印象里,某网红主播直播带货,一晚几千万乃至几亿的销售额都是小case;某网红主播唱歌跳舞,各种高价礼物唰唰唰铺满了屏幕……似乎都给主播们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在上个月,网上流传了一份号称财富中文网评选的“网红主播收入排行榜”。榜单显示,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9月1日,两年多时间,收入破亿的网红共有27人之多,其中薇娅57亿、李佳琦46亿、冯提莫25亿位居前三名,引发了网友热议,逼得财富中文网出面辟谣,声明榜单为假冒。


潇湘晨报报道截图


实际上,在网络直播这一行业中,二八效应非常明显,头部与尾部之间的收入悬殊。根据艾媒咨询《2020H1 中国直播电商行业主播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主播平均月工资收入在1万以下的占比为45.0%,其中收入在4500-6000之间的主播占比最高,为23.5%;收入在1万以上的主播占比为54.9%,其中收入在5万以上的主播占4.1%——若是据此推测,那位补缴600多万税款的主播肯定是属于这4.1%之内的。


但问题并不在于收入悬殊,而在于对这些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收入的个税征管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2017年1月至5月,在网络直播平台中,有21家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不足10人,6家直播平台零申报,只有5家企业网络直播平台申报个税人数超过1000人。


据一些内部资料披露,2016年全国范围所得内有网络直播平台200家左右,其申报的个税金额共计约5.6亿元。然而,在这些申报的应税所得中,占比大的部分并非网络主播直播所得的收入,而是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自身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网络主播的数量非常有限。


记忆力好的乘客们,也许还记得2017年的某知名直播平台补缴了6000多万元税款的报道,就是因为该平台没有给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致;2018年,还有某直播行业某领头部平台通过私人账户发薪水的爆料,都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税。


北京日报2017年报道截图




02 法律关系不一,收入性质成疑


2017年的新闻曾经提到网络,直播平台制定了相关财务规则,主播也是依靠该平台取得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网络应由平台承担,而不可能由支付宝等第三方负责。


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把问题完全归结为平台没有为主播代缴个税是不全面的。直播平台是否应当为主播扣缴个人所得税,还取决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


如果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与平台签约成为签约主播),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那平台就应该为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播只是为平台提供劳务服务,那其在直播中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此时平台需要对主工资播收入薪金进行预扣预缴;


如果网络主播只是存在合作关系(如个人主播、独立运营),主播则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网友评论截图


此计算外,主播的收入构成也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想报酬要治理主播缴纳个税的问题,必须要理清其收入性劳务质,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但网络劳务主播直播所得部分收入性质不明确。当下网络主播的收入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直播平台工资及签约费用,粉丝打赏,网店收入和直播带货四个方面;此外,参加线下活动、演出、比赛、解说等,也是网络主播收入的来源。


有相当一部分主播的主要收入源于打赏,但关于打赏的性质历来说法不一——如果认为打赏是一种赠予行为,那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赠与金钱不在征税范围内,这一部分就不需要计算上税;如果认为主播是有偿进行的表演,观众观看实际上就是形成了服务合同,那打赏就是一方法种购买行为,所得应该纳税。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主播纳税问题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不能通过“一刀切”的简单想法来解决。有多少主播为打赏缴纳个税,又有多少主播钻了空子有意逃避,显然个人所得税很难回答。


中国青年报报道截图




03 制度渐行完善,谁是漏网之鱼


在船长看来,网红主播的收入固然让人眼红主播,不过只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勤奋向上,挣得多那算是有本事。只是享受了相关的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收入就要依法纳税。


不管是直播平台还是网络主播,也不管是无意疏忽还是有意规避,在个税的问题上,我们都得承认,因为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直播显然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而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渐行完善。


比如网络直播平台的交易通常是"无纸化"交易,不会涉及传统企业那种纸质凭证和发票等相关交易记录凭证,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书面文件判断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信息的真假;


再如面对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样的提现账户平台,税收征管部门在与第三方平台没有合作时无法获薪金取其相关交易进账记录数据;


又如不少主播具有流动性,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利用一部手机或电脑随时随地进行直播活动,频繁出行异地,容易带来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


加之网络直播盈利的收入来源多样,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尚不完善,平台个税计算方法不一,主播纳税意识薄弱等等问题,在个税缴纳问题上,必然给漏网之鱼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封面新闻报道截图


让船长欣慰的是,不管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还是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对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行业开展税务稽查,都显示出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所进行的不断努力。


不过船长还是想起了那份假的“网红主播收入排行榜”,这其中会有漏网之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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