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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隶属企业名称填什么(学校隶属怎么填)


案件要旨:


(一)在后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企业名不及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商品类似,需要参考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分类;


被告将企业字号“天骄”而不是企业全称在其开发并销售的楼盘售房部填牌匾、墙体广告、宣传单、布幅广告、工作人员名片等上使用,虽然不属于企业名称专用权范围,但是属于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即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三)显著性不强的近似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需要判断使用程度是否“突出”。



对名称应法条: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工商注册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应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2月什么7日,原告在第19类商品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天骄”商标。企业名被告自2002年起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销售“天骄花园”商品房楼盘。被告的行为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被告的“天骄花园”与原告的天骄系列楼盘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


1.被告于1997年10月5日在先取得在重庆市地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和禁止权(即企业名称权什么的保护范围),而原告于2001年2月7日在后取得在第19类(非金属建企业筑物)商品上的图形(约5/6)和文字“天骄”(约1/6)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应及于被告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


2.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填管理局发布,1991年7月1日生效)第二十条,并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00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将企业字号“天骄”而不是企业全称在其开发并销售的楼盘售房部牌学校匾、墙体广告、宣传单、布幅广怎么告、工作人员名片等上使用,虽然不属于企业名称专用权范围,但是属于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即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3.另从原告商标的强度来看,属一般商标。从被告使用的“天骄”与原告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来看,不会构成近似。从商品种类和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名称程度来,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工商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怎么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见,“一般商标”只有使用程度达到“突出”才能构成本项的侵权,而“一般商标”不“突出”使用则企业不能构成本项的侵权。被告将“天骄”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与其他字体大小一致,并非是一种突出使用。因此,被告将与原告一般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学校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一般使用,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本项的侵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隶属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于被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一般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没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也未误 导公众,故不构成本项的侵权。


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00隶属4)渝高法民终字第99号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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