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企业送购物卡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购物的货物或服务,个人所得税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发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送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代扣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企业所得税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一般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甲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需要区分购物卡的用途,若为送给员工,纳税人作为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若送给客户,则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如何号)


3、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如何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向个人赠送购物卡,个人实现了所得,企增值税业作为支付方需履行增值税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具体的个税处理需要区分赠送的对象是内部员工还是外部人员。


对于内部员工,其取得的购物卡属于任职受购物雇所得,需要并入当企业月甲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对一般于外部人员,从2019年起按“偶然所得”扣送缴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代扣代缴9年第74号)


二、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购物卡时并未实际消费,相当于预存资金到卡里而已,为因此可通过“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待发放给卡员工或赠送客户时,凭发放或赠送记录等,通过“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等核算,处理如下:


1、赠送给职工


借:卡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企业:预付账纳税人款/其他应收款


2、赠送给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