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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注册取名要求(工商注册核名查询系统)

根据我国《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有如下要求:


第二、企业的名称所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取名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工商注册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需要译工商注册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登记。


第三、企业的名称中不允公司许包含下列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公司地区查询系统,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查询系统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四、取名除了国务院设立的企业以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要求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华,要求中国,全国核名,国际国家等字样的,应该是行业的限定语,例如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二字代核名表的是对行业的经营特点,而不是经营范围,使用外国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当中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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