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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全文2017(民诉法全文2017修订的内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其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2021年,民事诉讼法经历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2019年底开展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内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以下咱们从修正前因、修正条文、详细解读三部分进行学习吧。


第一部分 修正案形成的前因


两年之前,也即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按照《授权决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次修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专项修订,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第二部分 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修正案的特点、深意


1、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精神贯彻到每一个新增或修改条文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异议权。


新增和修改的条文中,多个程序事项都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例如,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第二审案件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才可以电子送达。此外,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新增的2个条文中,第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断适用独任制的6种情形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种情形。作为保障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或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转由合议庭或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新增的2个条文中,第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种情形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种情形。作为保障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或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转由合议庭或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赋予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激发互联网司法模式更大制度活力。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了制度依据。第九十五条将公告送达时间从60天缩短为30天,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满足人民群众及时、高效的解纷需求。


3、为司法确认制度拓展更大应用空间,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如此一来,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商事调解、道交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可以进一步发挥。


4、独任审理适用程序扩大,便于司法资源灵活优化配置。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基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第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目的就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分别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合议制民主议决”的制度优势,从审判组织安排上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


5、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纠纷一审终审降低了诉讼成本。


新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而原民诉法则没有此限制;也将小额诉讼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将小额诉讼的审限规定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具体规定为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民诉法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法律之一。新民诉法也使得人民法院在新时代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宝”。


新《民诉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家赶快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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