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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案情简侵权案介


人大代侵权表、政协华为委员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成已销售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销售均价153.02元,合计销售金额216587知识产权1.1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第21534236号和第21534095A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屏幕总成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已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14139件,根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并结合屏幕总成行业利润率,认定被告每个屏幕总成获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8278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从2018年5月至案发2020年5月,一直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以侵权为业,侵权产品为公司种类多,侵权持续时间长,被告的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两个要件。鉴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动供知识产权述且认华为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告判处120万元罚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案件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565560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故侵权案法院为公司予以案件全案例额支持。


法官说案例法


(原标题《华为胜诉获赔50万元!龙华法院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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