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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门诊收入支出明细表模板(部门费用收支明细表模板)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加快医保结算清单全面落地应用,近日,国家医保局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医保发〔2019〕55号)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医保办发〔2020〕20号)进门诊行了修订。




易联众保睿通解读:2021 年版的医保结算清单较 2019 年版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


■ 增加部分


1.表格上方增加了“清单流水号”。


2.住院诊疗信息栏


① 手术及操作栏增加了“麻醉起止时间”。


② “重症监护病房类型”增加了“ICU(综合)”。


③ 增加了“责任护士姓名”和“责任护士代码”。


3.医疗收费信息栏


① 增加了“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


② “项目名称”增加了“XX(按病种收费名称 代码)”。


4.表格下方增加了“医保经办机构”和“代码”、“医保机构经办人”和“代码”。


■ 修改部分


1.基本信息栏


将“工作单位名称”和“工作单位地址”两项合并为“工作单位及地址”一项。


2.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栏


将“诊断名称”、“诊断代码”改为“病种名称”、“病种代码”。


3.住院诊疗信息栏


① 修改了“主要手术及操作”和“其他手术及操作”的表格样式。


② 将“输血品种”、“输血量”和“输血计量单位”修改为表格样式。


③ 在“离院方式支出”的选项中,将“医嘱转院、转社区、转卫生院机构”一个选项收入拆分为“医嘱转院”和“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两个选项。


4.医疗收费信息栏


① 将“其他支付”中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和“企业补充”分为“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支付”和“其他支付”三大类,其中“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包括“职工大额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支付包括“企业补充”、“商业保险”和其他。


② 将“个人支付”分为“个人负担”和“个人支付”两项,其中“个人负担”项包括“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个人支付”项包括“个人账户支付”和“个人现金支付”。


■ 删除部分


1.住院诊疗信息栏


在“离院方式”的选项中删除了“拟接收机构代码”。


2.表格下方删除了“(注:‘*’代表选填数据指标)”,“麻醉方式”、“特级护理天数”、“一级护理天数”、“二级护理天数”、“三级护理天数”、“主诊医师姓名”、“主诊医师代码”等选填项目均变为必填项。


易联众保睿通解读:对比 2020 年版《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2021 年版的清单填写规范有何变化?


一、基本要求的变化


第二条: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改〕193 项〔原: 190 项〕,其中基本信息部分〔改〕31 项〔原:32 项〕、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 6 项、住院诊疗信息部分〔改〕58 项〔原:57 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改〕98 项〔原:95 项〕。


第四条:医保结算清单中常用的标量、称量等数据项应当使用国家和医保、卫生行业等相关标准。其中,诊疗信息数据指标填报主要来自于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医疗收费信息数据指标填报口径应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增〕“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第五条:西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手术和操作代码应当统一使用《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中医诊断分类与代码》,〔增〕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日间手术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保日间手术病种分类与代码》。填写疾病诊断、手术及操作项目时应当同时填写名称及代码。


第七条:〔改〕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原:凡栏目中标注“*”的代表选填数据指标,其他项部门目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处理。〕


第九条:〔增〕门诊慢特病患者无需填报“住院诊疗信息”,住院患者费用无需填报“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


第十条:〔增〕清单存储及保管要求。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结算清单。为保证清单的客观真实及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清单经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归档后可以电子明细表结算清单的形式存储保管,也可以打印后加盖经办人签部门章,以纸质结算清单的形式存储保管。



二、数据采集标准的变化


(一)基本信息数据指标


第一条:清单流水号。


医保部门接到某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单时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增〕流水号码的设置为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生成顺序码。


清单流水号为 9 位,由医保结算清单年度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医保结算清单年度编码(2 位)。用于区分医保结算清单赋码年度,使用数字表示。如“21”表示 2021 年度。


第二部分:顺序号编码(7 位)。〔改〕用于反映某年度某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的流水码〔原:用于反映医保结算清单赋码顺序〕,使用数字表示。如“0000001”表示该年度〔增〕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上传的第一份医保结算清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患者就诊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按照〔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代码。


〔改〕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获取的本机构代码。〔原:患者就诊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的唯一标识码。〕


第四条:医保结算等级。


〔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信息数据子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等级”〔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二十六条:医保类型。


〔改〕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医保类型(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其他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保障政策列明,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七条:特殊人员类型。


为医疗救助资助的参保人员(1)特困人员、〔改〕(2)低保对象、(3)返贫致贫人口、(4)其他困难群众(各地根据本地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类型自行添加)〔原:(2)城乡低保对象、(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贫困重度残疾人、(9)其他〕。


第二十九条:新生儿入院类型。


指与新生儿入院相关的影响因素,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分为:(1)正常新生儿、(2)早产儿、(3)有疾病新生儿、(4)非无菌分娩、(9)其它。〔增〕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该项目可以多选。


第三十条:新生儿出生体重(g)。


是指新生儿出生后第 1 小时内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 10 克,产妇和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病历都应填写。〔增〕若多胞胎,以半角逗号隔开,依次填写。


〔增〕上述新生儿指从出生到 28 天的婴儿,出生日为第 0 天。


(二)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数据指标


第三条:〔改〕病种名称。〔原:诊断名称〕


〔改〕为地方医保部门通过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维护地方门诊慢特病病种获得的统一病种名称。〔原:患者就诊时,由门(急)诊接诊医师经诊治给出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


第四条:〔改〕病种代码。〔原:诊断代码〕


〔改〕为地方医保部门通过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维护地方门诊慢特病病种获得的统一病种代码。〔原:患者就诊时,由门(急)诊接诊医师经诊治给出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病种分类与代码》中对应的代码。〕


第六条:手术及操作代码。


〔改〕为“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原:门诊慢特病患者就诊期间被实施的与此次就诊门诊慢特病相关的手术或操作在《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对应的代码。〕


(三)住院诊疗信息数据指标


第十五条:〔改为必填项〕麻醉方式。


为患者进行手术、操作时使用的麻醉方法,按照《麻醉方法代码表》(CV 06.00.103)标准填写。


第十七条:术者医师代码。


〔改〕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维护获取的医保医师代码。〔原:术者医师在《医保医师分类与代码》中的代码。〕


第十九条:麻醉医师代码。


〔改〕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维护获取的医保医师代码。〔原:麻醉医师在《医保医师分类与代码》中的代码。〕


第二十条:〔改〕手术及操作起止时间〔原:手术及操作日期〕


〔改〕手术开始时间指手术医师正式开始手术(即:“刀碰皮”)的时间;手术结束时间指手术医师完成全部手术操作的时间。〔原:患者住院期间开始实施手术及操作时的公元纪年日期和时间的完整描述。〕


第二十一条:〔增〕麻醉起止时间。


麻醉开始时间指麻醉医师正式实施麻醉(全麻指开始麻醉诱导、局麻指开始注射药物)的时间;麻醉结束时间指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改为必填项〕重症监护病房类型。


患者住院期间入住的重症监护病房的名称类别,可分为:(1)心脏重症监护病房(CCU)、(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3)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CU)、(4)外科重症监护病房(SICU)、(5)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6)呼吸重症监护病房(R支出ICU)、〔增〕(7)ICU(综合)、(9)其他。


第二十六条:〔改为必填项〕进重症监护室时间。


患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第二十七条:〔改为必填项〕出重症监护室时间。


患者退出重症监护病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改为必填项〕合计(_时_分)。


患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的时长总和。


第二十九条:输血计量单位。


给予患者输入体内的各成分血的计量单位,〔增〕参照《输血品种代码表》(CV 04.50.021)填写。



第三十二条:〔改为必填项〕护理天数门诊。


患者住模板院期间接受护理的天数,分为:特级护理天数、一级护理天数、二级护理天数、三级护理天数。


第三十三条:离院方式。


(2)医嘱转院(代码 2):指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将患者转往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医疗机构明确,需要填写转入医疗机构的名称〔删〕和对应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码。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代码为 3):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诊疗、康复,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确,需要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名称〔删〕和对应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码。


第三十五条:〔改为必填项〕主诊医师姓名。


对于某一参保患者直接负责并且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最高级别医师。


第三十六条:〔改为必填项〕主诊医师代码。


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维护获取的医保医师中药代码。


第三十七条:〔增〕责收入任护士姓名。


在已开展责任制护理的科室,负责本患者整体护理的责任护士。


第三十八条:〔增〕责任护士代码。


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维护获取的医保护士代码。


(四)医疗收费信息数据指标


医疗收费信息部分:98 项数据指标,主要反映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结账时的实际医疗费用。医疗收费信息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增〕和“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第五条:金额合计。


金额合计含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明细表、中药饮片费、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其他费〔增〕和按日间手术、单病种的收费。填报口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映射归集填写〔改〕(此填报口径见说明四)〔原:(此填报口径另行下发)〕。


第六条:〔增〕“XX(按病种收费收支名称 代码)”。


指按病种(如:单病种、日间手术)向患者收费。原则上按病种付费的患者,无需填写“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收支费、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其他费” 14 项收费项目。


第八条:〔增〕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保障患者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1)〔改〕职工大额补助(含部分省份的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原:大额补充: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2)〔改〕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原:大病保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


(3)公务员医疗补助: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增〕个人负担。


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就医和药店购药时,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分为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


(1)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增〕(个人自付=起付线 先行自付 按比例自付 封顶线以上,含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待遇过渡期内二次报销统筹基金补偿部分),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支付〔增〕(仅含一单制结算的基金或资金)。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改〕除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外由企业补充、商业保险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费用。〔原: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增〕个人支付。


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实际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分为个人账户支付和个人现金支付。


(1)个人账户支付:〔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原: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2)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增〕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医疗救助支付 个人负担;个人负担=其他支付 个人支付。




三、说明的变化


〔增〕说明四:医疗收费项目归集口径


“西药费、中药饮片费、中成药费、卫生材料费” 4 项医疗收费项目已与《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标准相关联,可以实现按直接实际发生数收费。因此,对此 4 项医疗收费项目不做映射归集。


将国家版 7费用848 项医疗服务项目与“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其他费” 10 项医疗收费项目做映射归集,并附上具体的归集口径结果如下表所示。(附表)


图文 | 易联众保睿通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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