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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付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支付的卖方佣金要不要算入完税价格)

个税优惠政策下,股权激励该如何进行筹划?

金剑










一、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政策




A股上市公司可实施的股权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一类及二类)、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有关上述四种激励工具的税收政策如下表所示:



备注:1.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出台的文件,二类限制性股票被视同为股票期权;2. 因股权激励持有的股票参而享受的利润分配,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如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纳税义务产生,(1)授予阶段无需纳税,授予节点员工尚未通过股权激励获取任何收益,员工此时缺乏纳税所必要的资金,且为充分实现激励的效果,授予阶段无需纳税是合理且必要的。(2)授予至解除限售/行权/归属的期间,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规定,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转让所获收益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但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则是不允许在解除限售/行权/归属前转让获授的权益份额,若发生离职等特殊情形,应当是回购注销/注销/作废,因此在上述期间是不触发纳税义务。


2. 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累计税率)。同时,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 税收优惠政策,(1)单独计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决定,至2022年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单独计税,不与工资薪金、年终奖金合并计算;(2)延期缴税,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税收征管,(1)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政策




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税务中最为核心的是“纳税递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递延纳税是指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符合递延纳税的条件,有关递延纳税需满足的条件一共有七大点,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 间接持股的模式能否享受递延政策,出于管理便利等因素的考量,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大部分均采用间接持股的模式,但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16]101号文中规定的“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并不含括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因此不给予备案,但实践中也是存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给予备案的案例。


3. 不符合递延条件的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前述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其纳税的处理与上市公司现行做法趋同,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但考虑到客观的复杂情况,实践中大部分税务机关也并不要求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的节点去履行纳税义务(若员工取得的股权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目前这块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4. 股权激励转让所持股权的税务处理,(1)在公司境内上市前转让股权(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公司在境内上市后转让股权,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5. 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1)获得股权时的备案,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2)报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3)股权转让时的协助义务,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4)情况变化的报告义务,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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