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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款本金是什么意思(银行贷款按本金还款是什么意思)

现实中,债务可能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


如果债务人只还了一部分款,就涉及到债务冲抵问题。


先扣息还是先扣本,会是不同的数学问题。


比如欠借款本金10万元,欠利息5万元。


如果还了5万元,先扣本金,就意味着只欠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5万元,后续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


反之,意味着仍欠借款本金10万元,后续利息仍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拖得越久,前后两种抵扣方式带来的结果差异就越大。


对于先扣利息还是先扣本金,法律有明确规定,并采取了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记住上述规定后,债权人在计算欠款数据时,可得注意不要少算了,而债务人也不要觉得多算了。


最近我为朋友办的一个小案件,债务人给债权人在2017年出具欠条,约定了欠货款5万多元,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


现已逾期5年,中途还了2万多元,不仅没能冲抵货款,而且冲抵2万多元利息后还欠利息3万多元,货款本息合计8万多元。


看到这个数据,当时债务人就傻眼了。


所以,诚信履约相安无事,违约拖延承担责任也理所当然。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想问,法律只规定了先扣利息再扣本金,那么违约金呢?


好问题呀,法律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违约金放在最后冲抵。


部分司法实践的观点是违约金不同于利息。


利息是孳息,违约金是一种赔偿责任。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最后冲抵违约金更公平合理。


比如重庆高院的一个指导意见就可以反映上面的司法实践观点。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规定:


“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买受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


违约金千千万,但有一种违约金确实和利息类似。


比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质上就是资金占用利息。


这种违约金作为利息来对待,实现先扣违约金的效果,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法院不能一方面说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资金占用利息,利率高于了4倍LPR要求调整,甚至大幅度调减,一方面又说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是利息,不应该作为利息先冲抵,这不就前后矛盾了吗?


当然,为了减少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约定好违约金的冲抵顺序,如果是合同收款一方,尽量约定付款的冲抵顺序,那么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如此,不仅未来发生争议时好算账,而且在未发生争议的对账环节也好算账。


以上,可能比平常普法的内容复杂了那么一点点,可以多看看,实用是真的。


“坑”意味着法律风险,有人挖坑、有人踩坑,而「无坑法律」负责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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