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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湘潭县青山桥镇百信大药房


住 所:湘潭县青山桥镇商汇路农贸市场165号


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伍志娥


经营范围: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0月2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组执法人员依据《2019年湘潭市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在对湘潭县青山桥镇百信大药房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13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从个人处购进药品: 1、川麦冬(购进5KG,售出5KG,0库存,购进价格72元∕KG,销售价格80元∕KG,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00元);2、田七(规格:45头,购进5KG,售出2.8KG,库存2.2KG,购进价格210元∕KG,销售价格240元∕KG,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672元);3、田七(规格:30头,购进5KG,未售出,库存5KG,购进价格300元∕KG,货值金额为1500元);4、寄生(购进5KG,未售出,库存5KG,购进价格27元∕KG,货值金额为135元);5、泽兰(购进3KG,未售出,库存3KG,购进价格6元∕KG,货值金额为18元);6、藕节(购进2KG,未售出,库存2KG,购进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为20元); 7、忍冬藤(购进2KG,未售出,库存2KG,购进价格5元∕KG,货值金额为10元); 8、活血藤(购进20KG,未售出,库存20KG,购进价格9元∕KG,货值金额为180元);9、丹皮(购进5KG,未售出,库存5KG, 购进价格24元∕KG,货值金额为120元);10、血竭(购进0.5KG,未售出,库存0.5KG,购进价格320元∕KG,货值金额为160元);11、僵蚕(购进3KG,售出1.3KG,库存1.7KG,购进价格110元∕KG,销售价格120元∕KG,,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56元);12、白前(购进3KG,售出1.2KG,库存1.8KG,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35元∕KG,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2元);13、亚昌® 阿胶(购进10盒,售出1盒,库存9盒,购进价格340元∕盒,销售价格360盒,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360元); 14、苍术(购进7KG,售出1KG,库存6KG,购进价格50元∕KG,销售价格60元∕KG,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60元);15、没药(购进3KG,未售出,库存3KG,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货值金额为120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总金额为8348元,违法所得总金额169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药品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2019年11月6日,本局对上述涉案的库存药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材通字〔2019〕第4-1106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本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责改字〔2019〕第4-1108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伍志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姜泽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及市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无合法的购进票据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潭县市监强字〔2019〕第4-21号)及送达回证、《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库存药品的事实及扣押涉案药品的名称、数量等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潭县市监责改字〔2019〕第4-1108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材通字〔2019〕第4-1106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六、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现场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无合法的购进票据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向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组提供的送货单2张,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涉案药品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涉案药品摆放在合格药品陈列区的事实。


证据九、对湘潭县青山桥镇百信大药房质量负责人姜泽池进行询问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涉案药品使用价格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青山桥镇百信大药房质量负责人姜泽池能够全权处理本案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局于2019年12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潭县市监延强字〔2019〕4-1205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库存药品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之规定,本局已将以上证据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且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19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潭县市监处告字〔2019〕 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指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亚昌®阿胶9盒、苍术6KG、没药3KG、田七7.2KG<30头5KG、45头2.2KG>、寄生5KG、泽兰3KG、藕节2KG、忍冬藤2KG、活血藤20KG、丹皮5KG、血竭0.5KG、僵蚕1.7KG、白前1.8KG)


2、没收违法所得1690元。


3、处罚款166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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