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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坂田税务局电话号码(深圳坂田税务局电话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26号


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1142655R):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贵州***维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200164130,发票号码:00349234-00349238,发票金额合计:498076.90元,税额合计:84673.10元,价税合计582750元)为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8年2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84673.1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927.12元、教育费附加2540.19元、地方教育附加1693.46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56049.46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60%的罚款,罚款金额207989.8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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