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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1:个人取得有限合伙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会被发现吗?


解答: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分开的,属于个人所得税中不同的两个所得项目。


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收入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汇算;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汇算。


同时存在二者的影响:纳税人凡是取得有综合所得的,在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年。




问题2:全额开票,尾款不要的固定资产怎么入账?


全额开票,尾款不要的固定资产怎么入账?


补充:如果不想作进项转出这一步,是否可以选择实付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勾选抵呢?


解答:


应该按照全额发票金额入账,对于没有支付的尾款,暂时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满三年以后或供货方明确说明不再索取货款(最好有书面申明)时,转入“营业外收入”。按照这样的财税处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支付货款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付款金额)


应付账款(未支付的尾款)


2、确认不再支付的尾款


借: 应付账款(未支付的尾款)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3:本月8号财务开的专票,寄给客户的时候被快递弄丢了,发票该怎么处理?


解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因此,只要复印发票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重新给客户快递过去就行。当然,提前先跟客户说明一下情况。如果客户不接受这样处理的话,由于是本月的发票就直接在系统中作废,然后重新开具。




问题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2021年发现2019年有凭证金额错了(发票是收入)该如何调整?


解答:


根据描述,在2021年度发现了2019年的会计差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更正处理最大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未来适用法”,而没有“追溯重述法”,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中也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采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在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更正,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在发现差错的2021年度当月,做一笔调整会计分录,无论是补计金额(原少记)或是冲销金额(原多记),或者是把2019年的“收入”科目金额全部红字冲销后重新蓝字做正确金额,都是可以的;摘要写明“更正2019年xx月xx号凭证会计分录记账错误”即可。收入记账错误,意味着对应的资产和应交增值税等都连带错误,需要一并调整,确保会计分录平衡。




问题5:先开发票后确认收入的税会差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请问先开发票后确认收入的税会差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补充:
那如果想要在税务开票时就在财务系统里面进行账务处理进行管控,应如何进行科目设置呢?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先开发票后确认收入,应该是发生在预收款项时,在销售收入尚未发生就提前开具了征税发票。


对于这类情况,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按照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到后续满足收入确认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根据会计核算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问题6:企业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实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则全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因此,仅仅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7:在会计利润已经计算出的情况下,单独提出业务:资产减值损失xxx,未核定,对此应当调增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对于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需要纳税调增。




问题8:关于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的问题?


因2021年12月还不能确定2021年年终奖,那2022年1月或更往后的月份才申报年终奖个税时,还能单独计税而不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的发放时间截止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


过了164号文最后的截止时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看164号文的标题,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期的文件,给了纳税人三年的适应期。




问题9:门店搞开业活动,有现金奖励,这个群体客户没有发票怎么记账啊?


门店搞开业活动,有现金奖励,这个群体客户没有发票怎么记账啊,可以让客户签字领取,但是不可能拿得到发票,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发票(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不要发票);境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现金奖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并没有现金奖励(或赠送)。


既然现金奖励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就不需要也不可能取得发票,企业直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也以该凭证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说明:由于企业的现金奖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可能不能取得领奖人的身份信息,企业应在税务大厅开通“汇总缴纳”,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申报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该奖励是用于业务宣传的,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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