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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撤诉后又起诉(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民事)

2019年,蓝秦律师代理沈阳市欧阳先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一案。欧阳先生承包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地区某公司土地1.5亩,2000年前一直从事生猪养殖,建有猪舍、看护房、仓库等建筑物。2000年后,沈阳市城区改造,禁止二环内从事养殖业,猪舍闲置。2011年原告与某公司协商,同意其重建厂房从事木材加工制品厂,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2015年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发了《XXX改造项目通知》及《XXX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2018年3月,被告沈河区政府在沈河区新立堡区域张贴沈阳市政府于2018年3月2日下发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该通知并没有告知原告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也没有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



2018年5月27日,被告依据上述通告以原告厂房为违法建筑为由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在强拆前,并未对原告厂房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未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权,未制作限拆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原告认为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



被告沈河区政府答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案被诉强拆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27日,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27日,原告针对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于2019年4月25日以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和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后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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