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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 合同履约成本(运输费合同履约成本 营业成本)


新疆监管局认为,新赛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存在四方面违规情况。


在部分收入确认不恰当方面。新赛股份子公司新赛精纺在2020年度通过与相关方开展加工皮棉、棉籽、不孕籽业务中,采用总额法将全部相关销售收入确认为公司收入。实际其在该项业务中仅获取了固定的加工费收入,并未承担因销售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报酬,故应按照加工费金额确认收入。2020年度,新赛精纺上述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6749万元,上述业务收取加工费462万元,多确认收入6287万元,占2020年收入的5.62%。


在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方面。新赛股份2020年将皮棉拉运至监管库发生运输费667.93万元,实际销售过程中履约发生运输费715.36万元,公司按照之前惯例全额计入销售费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及指南相关规定,将实际销售过程中履约发生的运输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营业成本列报。


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方面。截至2020年底,新赛精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建工程余额1186万元。该在建工程已经于2015年12月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检查日,上述在建工程核算项目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财务核算及披露方面的其他问题。一是该公司在2020年底对相关子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复核确认时相关依据不充分;二是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少披露179.98万元;三是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皮棉、棉纱产销存数据存在勾稽不准确的情况,皮棉差额为865.43吨,棉纱差额为1228.22吨;四是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其他应收款一第五师财务局项目少披露630.24万元;五是2019年年报披露时未按规定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进行重分类。


新疆监管局认为,新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新赛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新赛股份主营业务为农作物生产、加工、销售、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及开发;棉籽、葵花籽、菜籽及其他油料作物深加工提炼植物油销售;10 万吨普纱、精纱棉纺加工;500T/D 节能镀膜玻璃生产加工;20 万吨石英砂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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