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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税收滞纳金按多少计算)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而制定的。


●税收“黑名单”政策解答


问:哪些税收违法案件会被列入“黑名单”?


答:通辽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本市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问: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问: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问: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收“黑名单”制度大事记


2013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2014年7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志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2014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及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年12月 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这是对失信纳税人惩戒推进到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拓展的开始,也是纳税失信惩戒管理加入全社会失信惩戒体系的奠定性工程。


联合惩戒制度是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的限制。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将其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检查频次提高等严管措施;在参加联合惩戒的其他部门方面,税务部门将“黑名单”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提供给20家合作单位,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惩戒措施。


2016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按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可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已经公布的案件,满足撤出条件,经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则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通知其他实施联合和管理的部门。


2016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28项惩戒措施。例如,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对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工作动态


截至2017年3月底,通辽市国税局稽查局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10户,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户、偷税2户,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罚款的,占已公布案件比例的20%,挽回税款损失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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