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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管理法全文(最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一、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因此,未经备案或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开展业务的,很大可能遇到我们常说的“黑中介”,诈骗、价格歧视、卷款潜逃等违法犯罪就容易发生在此类机构身上,对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将会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所以必须提高警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法律禁止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非法集资和组团炒房等行为,一经查证, 除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外,还对有关涉事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按照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同时,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买受人是无法正常订立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其登记备案的,更无法办理后续的预购预告、按揭抵押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这将对“买受人”产生不可估量的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且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买受人发现宣传或口头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或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就必须要提高警惕,除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政府部门批文和资料外,也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切实做到“情况不明则坚决不出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在“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下,各地都相应出台一些办法来抑制炒房投机的行为,一旦被查证制假造假,则涉事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轻则失去在当地置业入户的资格,重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处罚。




六、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将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装饰装修行为应由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装修人自行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要求买受人一并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或合同性质的文件。同时,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好了,以上就是沿袭上文继续为大家介绍的剩余的7种商品房买卖的风险提示,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今天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6.《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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