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再一次提醒各位,这种发票从今年7月1日起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了,但最近发现有的会计竟然还在计算抵扣!今天通知大家后请不要再犯了哈。
疑 问:今天查看某企业会计做的费用记账凭证,发现这家公司的会计仍然在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定额发票的增值税额,而且每个月都有类似的凭证,其实从今年7月1日起不得抵扣了,建议尽快做进项税额转出。
原抵扣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库存现金 10300
进项税转出的凭证: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
政 策: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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