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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QQ查找附近12岁至14岁的女性用户,冒充16岁富二代,与多名未成年人聊天,以谈恋爱、买手机、发红包等方式诱骗对方视频裸聊或者拍裸照实施猥亵。同时,以“帅哥富二代”身份诱骗未成年女性出来见面,借机实施强奸。


岳阳市中院(2020)湘06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日前,岳阳市中院对现年55岁湖南岳阳男子余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起意强奸幼女


疑患艾滋病强奸被害人有时未采取安全措施


1965年4月6日出生的被告人余某,只有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1989年9月,余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刑10年;1992年8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刑2年。


2019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刑拘,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岳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岳阳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余某因生活不如意,起意强奸幼女。2019年3月至7月,余某用QQ查找附近12-14岁的女性用户,冒充16岁的富二代,化名与程某、陈某某、李某、胡某某、任某、冯某某、肖某某、汤某等多名未成年人聊天,以谈恋爱,买手机、发小额红包为由,诱骗对方视频裸聊或者拍裸照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同时,以“帅哥、富二代”身份诱骗程某某、陈某某、李某、胡某某等人出来见面,且余某在怀疑自己感染HIV病毒的情况下强奸被害人有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余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余某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余某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岳阳市中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余某对强奸程某等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强奸未成年人


用QQ查找附近的人,想搞12至14岁处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岳阳市中院(2020)湘06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相关案情细节。


被告人余某供述,他的前妻有疑似艾滋病,他也可能有。2019年春节过后,他用QQ查找附近的人,想聊熟了就可以要对方发裸照和视频,并且把条件设置为12岁-14岁的女性用户,因为他想“搞一个处女”了去心愿,只有12岁至14岁的才是处女,并且这个年龄段的小女孩比较好骗,身体也才开始发育,力气也很小。如果是16岁以上的女孩反抗怕搞不赢。然后他开始搜索岳阳市君山区范围内的用户,添加为好友,由于添加的人太多,QQ被封掉了,后来他又注册了一个新的QQ号,继续按照之前的方式添加附近的人。


以把裸照发网上相要挟 副驾驶座上强奸


2019年初,余某化名“余可”,通过QQ认识了程某(2005年5月出生),余某明知程某未满14周岁,通过QQ索要其裸照。2019年4月至6月,余某以送衣服的名义诱惑程某见面,多次以把程某裸照发到网上为要挟,先后开车在副驾驶座上6次强奸程某,事后给程某10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钱。


据华容县初中女生程某陈述,2019年3月,她通过同学加了“余可”(余某的QQ),并告诉余可再过两个月就满14周岁,“余可”称在岳阳读高中。4月初,两人第一次在华容见面时,她就被“余可”猥亵了,余给了她100元。2019年4月,她两次被“余可”强奸,余以把裸照发到网上威胁她,此后又被余4次强奸,6次都是在“余可”的车上被强奸的,每次余可给她100至200元不等的钱。


宾馆开钟点房发生关系送衣服现金项链


被告人余某供述,2019年4月份,他以“余可”的身份,通过QQ添加认识了陈某某,陈告诉他是13岁,在明知陈系未成年人,多次向陈某某索要裸照。5月下旬,她答应了,他开车去接陈到岳阳市后带她去买了几件衣服和一双鞋子,还有吃的,然后就带她去岳阳市某宾馆开钟点房发生性关系,事后送给陈某某衣服、现金200元及项链等。


据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她出生于2007年2月3日。她的QQ名叫孤雁,“余可”网名叫“追梦”。“余可”通过发微信红包,要求她发送裸照。2019年6月1日,她坐“余可”的车在岳阳市一宾馆内被余强奸,事后余给了她1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岳阳市某宾馆老板钟某作证称,2019年五六月份,有一中年男子开黑色小轿车,带一个小女孩来开过房。


2019年7月11日,办案民警在岳阳市陈某某家提取了“余可”为陈某某购买的白色T恤2件,九分裤2条,白色运动鞋一双。提取的微信红包及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5月、6月,余某向陈某某发过红包,且有过多次聊天。


长江大堤芦苇丛里持刀逼脱裤子拍裸照


被告人余某供述,他的聊天好友中有一个姓李的女孩比较放得开,2019年6月初,他以名为“闵杰”的初中生身份通过QQ认识了李某(2005年7月出生)。通过聊天,慢慢确定了网上男女朋友关系,李某说她13岁,他们平时关系也很亲密,选择她作为下手目标应该好搞一些。余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多次向其索要裸照。


6月中旬的一天,他约见面。一个周六中午1点多,对方发了位置信息,他就开着黑色奇瑞轿车接她想发生性关系,完成心愿。刚好车上有刀,如果她不同意就拿刀吓唬她。他把车开到长江大堤上一处芦苇丛中停下来,并把放在驾驶位车门储物槽内的水果刀藏在口袋内,他要李某脱掉衣服,对方哭着说不行。他就拿出刀说:“你哭,就捅死你,把裤子脱掉,不脱,就杀了你”,她就将裤子完全脱掉,他就拿出手机对下体拍照、录像,拍完后说:“你不让我搞,我就把这个发到网上去!”之后,就在车后座发生了关系。他给了李某一个旧手机和200元现金。随后又在副驾驶位置再次和李某发生关系,而且没有戴套,完事后又给了李某十几元零钱打车。


此后,余某还以手机中李某的裸照为威胁要求见面,意图再次实施强奸未果。据被害人李某陈述,2019年6月,她通过QQ认识了“闵杰”(余某),并告诉他是14岁,应对方要求发了裸照给他。2019年6月,“闵杰”约她出来玩,被对方在车内强奸了2次,事后对方给了她300余元。


谈恋爱买手机为名诱惑女方拍不雅视频


余某供述,2019年6月,他以“方俊”的身份用QQ与任某(2005年1月出生)谈恋爱,之后以买手机诱惑任某给其发裸照、阴部视频。2019年6月28日凌晨,他诱骗14岁任某见面,并意图实施强奸,任某警惕性强没有上车,而且任某拿了刀,他就开车走了。


据被害人任某陈述,2019年五六月份,她通过QQ添加了一男子,在聊天过程中,对方骗她在网上买了一部手机,要她发不雅照及视频,她发了,后来她要对方删掉,对方约她出来见面时删,她不同意见面,对方说要把照片、视频发到网上去,最后她同意了。6月28日凌晨,对方开车来到她家附近,要她上车,她拿了刀没有上车,对方就开车走了。


女孩被强奸网上咨询 律师登门鼓励报案


2019年7月初,余某以“蒋勇”的身份通过QQ认识了胡某某(2007年8月出生),余某明知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多次向其索要裸照未果。2019年7月5日,余某开车将胡某某带到岳华某农场附近往南边小路,持刀威胁胡某某脱裤子,并用手机对胡某某拍摄裸照视频,后在车后座和副驾驶座两次强奸胡某某。事后,给了胡某某100元现金。当日,胡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警,7月6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岳阳市君山区将余某抓获。


据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9年7月初,她收到陌生好友申请加QQ,对方自称“蒋勇”。他们在QQ上聊了几天后,对方就约见面。2019年7月5日,她上了“蒋勇”叫来的滴滴车,司机将车开到一个很空旷的地方后,她被司机持刀在车后座和副驾驶室强奸了2次,事后司机给了他100元。她回家后在网上问律师,强奸后怎么办,律师要她报警,晚上律师来了她家,她告诉了爸妈,就报了警。


律师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5日,他在华律法律网上看到一条咨询信息,得知小女孩被强奸不敢告诉他人,他就鼓励小女孩报案。


>>>猥亵未成年人


持刀强制猥亵 还发男性裸照诱骗女孩自慰


被告人余某供述,2019年6月初,他通过QQ以“闵杰”名义在网上与冯某某(2006年6月出生)聊天,知道冯读六年级,当时12岁多。6月7日,他约对方见面。6月8日,他开车接冯到了岳阳市,给她买了衣服,他知道冯某某当日来了例假,约冯某某见面猥亵她,想拍下裸照,意图以后实施强奸,他持刀强制猥亵冯某某,事后给了冯某某200元。


据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9年6月初,她通过同学在QQ上与“闵杰”开始聊天。6月7日晚,对方要和她见面,她答应了。第二天,“闵杰”约了滴滴车接她去了岳阳。“闵杰”还安排司机给她买了衣服,并带她到宾馆洗了澡。后来司机开车把她带到一条小路上,司机说他是“闵杰”,拿刀威胁想强奸她,因为她来了例假只被猥亵了,“闵杰”发了200元红包给她。


被告人余某供述,2019年6月下旬,他通过QQ化名“方俊”在网上与肖某某(2006年12月出生)聊天,他明知肖某某系未成年人,发了男性裸照后,要肖某某发拍小肚子的照片给他,肖也发了,他要肖自摸,诱骗肖某某自慰,猥亵肖某某,相等时机成熟后约她出来搞。


据被害人肖某某陈述,2019年6月,她通过QQ与“方俊”(余某)在网上聊天,她告诉方自己12岁,“方俊”发了男性裸照,并要她发自拍照、要她自摸,后来就没和他聊了。


被告人余某供述,2019年6月底,他以“李志”的身份通过QQ与汤某(2005年8月出生)在网上聊天,知道她是13岁,聊了一段时间,他就要汤做女朋友,并开始聊黄色的东西,还发了男性裸照给她,也要汤发了下体照片,猥亵汤某。


被害人汤某陈述,2019年6月底,她开始在网上和“李志”聊天,她告诉对方自己14岁,李要她做女朋友,她答应了,李就聊黄色的东西,并发了男性裸照,还要她也发私密照片,她发了。后来对方说要见面,7月的一天凌晨,她在岳阳火车站下车,李说来接她,她看到是一个老头子,就没上车,后来就删掉了他的QQ。


判决书披露,办案警方查获大量证据,2019年7月6日下午,民警在余某湘F的奇瑞牌黑色车内查获到1把绿色刀柄的水果刀,11个未开封的避孕套,1个避孕套包装,在副驶座位靠垫与坐垫之间里面有一个用过的避孕套。在车座套为黑色皮革上提取多处斑迹;在强奸陈某某的岳阳市某宾馆601室床垫上,也发现多处斑迹。


此外,警方还提取了被害人胡某某被强奸时穿的内裤、余某给胡某某的100元人民币、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李某及被告人余某的血样等物证。


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医鉴字(2019)第9059-60-62-64号鉴定书证明,程某、李某、陈某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胡某某处女膜裂伤(新鲜)。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物证鉴定室岳君公物鉴(2019)临鉴字第47号鉴定书。证明胡某某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处女膜裂伤(新鲜),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执行死缓期2年执行


岳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欺骗手段多次强奸多名不满14周岁及未成年女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和通过网络聊天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猥亵,诱骗被害人拍裸照和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余某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余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余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余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死刑,但鉴于其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以及《刑事诉诉法》第15条等相关规定,以被告人余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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