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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有哪些(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确立的基本制度不包括)

十八大以来,我国形成了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部署,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摄影/章轲


她说,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环境领域立法法典编纂研究纳入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组织相关论证工作。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对于海洋应有新的认识,海洋既是“水”的一种形态、也是与陆地相对应的一种生态系统、更是地球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应着手编纂环境法典,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统一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陆海统筹能力和水平。根据“十四五”规划及“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将“推进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多方共治、运行顺畅、协调高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转化成为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


吕忠梅认为,按照陆海统筹的系统性思维,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编”,用专门章节规定海洋生态要素管护的政府职责,建立专门的海域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海岛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制度;规定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制度。


“我国已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纳入立法计划,但目前进展缓慢,需加快立法进度。”吕忠梅说,海洋基本法将对海洋强国建设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涉及到与环境法典编纂的关系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之中。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也对海洋生态保护发挥着规范作用。


她说,《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改尚未完成,致使省级层面海洋生态环境制度化建设因上位法规范不足,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建议抓紧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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