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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

疫情当前,保障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等供应的稳定和市场的公平公正,是当务之急。


从当前情况看,由于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部分市民集中采购生活物资的需求强烈,使上海部分蔬菜品种的价格出现了阶段性、临时性的上涨,上海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市场价格平稳。


为执法提供准绳,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前两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法》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记者从黄浦、徐汇、闵行、普陀等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近日来接到了不少反映“哄抬菜价”的投诉举报,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往往是经营者因疫情导致进货等成本增加,随之提高售价,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菜价,可以接受,但怎样的涨价幅度才是合理的?这是许多市民和经营者关心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


举个例子,某经营者3月13日至3月19日以5元/公斤的价格进货某类蔬菜,再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该经营者该类蔬菜的最高进销差价率稳定在100%。该经营者3月25日以7.5元/公斤的价格进货该类蔬菜,再以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虽然该经营者销售该类蔬菜的利润(仅以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计)看似增加了2.5元/公斤,但进销差价率仍保持在100%,不属于哄抬价格。


考虑到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本的复杂性,《指导意见》提出,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上述两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经营者被认定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并曝光典型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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