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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分别是什么(资源税主要是指对资源的()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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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适用: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征税方式。


计税依据——应税产品的 销售额、销售量


地热、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可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其他应税产品统一适用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基本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如包含在销售收入中,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予以扣减。


其他价外收入不得扣减,应以不含增值税计入销售额。


2.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①按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同消费税组价原理。不同的是,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②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


3.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1)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 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数量),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合法有效凭据。即:应纳资源税 =(混合原/选矿销售额-外购原/选矿销售额)×原/选矿税率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应纳资源税=(混合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销售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选矿税率


(3)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2. 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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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开采原煤销售的,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


A.开采数量


B.实际产量


C.销售额


D.销售数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原煤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原煤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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