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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N].人民日报)


转自:中国审判




对标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等6部分,推出司法20条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既是对之前工作经验的制度化凝练,也提出了新的举措,如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




《意见》全文5000余字,从宏观市场环境到微观企业生存发展,从刑事司法政策到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对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充分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圣平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及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中小微企业,《意见》要求,有效发挥司法的挽救功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建议,未来可制定相对宽松的重整程序,合理评价企业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而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提高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




优化营商环境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




刘贵祥介绍,《意见》第一条即明确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此外,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享有哪些权利,又如何实现这些权利?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出了详细解答。《民法典》确立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平等保护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引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相关制度、规则,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添动力、强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举例说,中小微企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相较于大企业,中小微企业更易受到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结合案件事实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作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信原则既是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郭锋介绍,《意见》把贯彻诚信原则专门列为其中一条,支持引导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例如,在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精准保护产权




“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有恒产者有恒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此次《意见》采取精准保护的思路,在第二部分进行了专题规定。郭锋介绍,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要求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及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秉持的重要司法观点。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批共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其中一例诈骗案中,某铆焊加工厂厂长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即便双方存在重大利益诉争,甚至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赵某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察,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




此次《意见》再次重申,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郭锋表示,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要求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解决拖欠账款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生存。




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保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已经成为国家重大宏观经济问题,也是方针政策导向。自2018年11月以来,工信部牵头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2020年7月,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刘贵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2020年“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都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列为执行重点。此次《意见》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加强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治理,将案件执行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同中小微企业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对此,《意见》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强化诉讼程序保障,依法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防止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缓解融资难题




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民生。2021年,部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万亿元。但是,受银行、企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




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组合拳”怎么打?人民法院如何担当作为?对此,《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中小微企业的资产构成主要体现为动产和权利,安全性和稳定性均不如不动产。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担保的效力和权利顺位问题,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




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意见》要求,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同时,推动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何东宁强调,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不允许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并贯彻对中小股东、劳动者、金融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适度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与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并不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关系,也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何东宁表示,这就要求执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慎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既不搞“一刀切”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也不搞“差别对待”对符合失信情形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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