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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吗(提供劳务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

一、案情回顾


张三与案外人李四、王五均系油漆工,经常一起从事刷油漆工作。2021年6月19日王五邀约张三、李四一同前往被告宜都市A劳务公司承包的某矿业有限公司破碎生产线及环保基础工程的过磅房墙刷油漆涂料。2021年6月22日8点30分,张三在工作中因脚手架晃动摔倒在地受伤。王五将其送往宜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张三、李四的工资由王五支付。



问题


1、张三与A劳务公司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2、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3、 张三受伤找谁呢?


二、法律分析


1、 什么是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


劳务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其工资。



2、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得出确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通俗理解就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个人与个人之间签约不属于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这个地方要注意,支付工资是否固定;


第三: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通过这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王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通俗理解就是建筑施工领域下面的包工头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该条规定中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简单解释为“可以直接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三的工资是王五支付的,受到王五的管理,工资不是劳务公司发放的,矿山企业没有对张三进行管理。张三和王五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三和A劳务公司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


3、 建筑工人受伤谁负责呢?


作为建筑工人,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受伤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受伤者有过错,一般要承担30%的责任,剩下的由包工头承担,因为建筑公司明知对方没有资质仍然外包业务给包工头,发包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外而言建筑公司和包工头共同承担70%,那么具体包工头和发包方承担多少比例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知识点了。



4、5个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是否是劳动关系


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着手准备。


第一:入职资料,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信息;


第二:员工身份资料,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三:考勤记录,考勤记录的形式多样,有电子考勤或者考勤卡、考勤表


第四:工作记录,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工作指令以及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比如送货单、电子邮件、微信群、工作证


第五: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比如请假条


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比如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5、劳动者提供证据不足有什么法律后果?


建筑工人或者打工人受伤了,是劳动还是劳务合同很关键,如果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赔偿的金额比较高,而按照劳务合同进行赔偿标准就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法律关系,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因此作为打工人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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