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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化妆品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7. 多品种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多品种兼营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或者嫌麻烦而偷懒,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吃亏,白交冤枉税。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综合考虑是否有必要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纳税筹划图4-7






纳税筹划案例【例4-3】


某公司既生产经营高档化妆品,又生产经营护肤护发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护肤护发品不征收消费税。2019年度,该公司高档化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 万元,护肤护发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如果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或者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由于该公司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混合销售一律按高档化妆品的税率15% 征收消费税。如果该公司将高档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消费品促销,那么促销的全部销售额也要适用15%的税率。显然,这两种做法都会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白交冤枉税。2019年度该公司应纳消费税额:(2000 1000)×15%=450(万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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