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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区别)


又是一年“双11”,各大电商购物平台早已打出了各种销售折扣的醒目广告。于是就有爱学习的宝宝来询问:


“丽姐,我购买的打折商品,折扣发票应该按原价开呢还是折后价格开呢?”


“丽姐,买一赠一的商品,赠品也需要开票吗?”


诚然,对于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企业在税会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开具发票、计算税额的区别也很大,这就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合理的税务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也能给消费者们一颗定心丸。


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几种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及其财税处理方法,快来一起围观~




促销方式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




01 会计处理


在商业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明确,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02 商业折扣开票的规定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而不是把折扣额在备注备注或者再单独开具一张发票。


03 增值税销售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04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

促销方式二:买一赠一


实物折扣,折扣销售的一种,是建立在购买某一商品的区别前提下享受的优惠,例如买面霜赠口红,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




01 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不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需要折让进行的纳税调整。


02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


买一赠一应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和都开折扣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买面霜送口红,买500元(不含税)的面霜赠价值100元(不含税)的口红,将面霜与口红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面霜销售金额500元,口红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应纳增值税=(500 100-100)*13%=65 (元)。


03 企业所得税销售额的确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的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促销方式三: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的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 n /和30”等。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区别。企业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并确认销售收入,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收回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




因此,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税法上也要求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折让




现金折扣在际发生时直接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促销方式四:销售折让、退回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而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




0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2 销售折让,退回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以实际销售的货物确定销售额,退回的开具红字发票


03 销售折让、退回原发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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