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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增值税经营类别(增值税征收品目)

问题:项目幼儿园在规划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立项,但在开品目发建设完成后类别,开发商将幼儿园进行了销售,现在项目面临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幼儿园是作为独立产品参与清算还是作为公共配套进行清算?


DJZ回复:按照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征收内容如下:增值税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经营赠与增值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根据上述征收文件规定,税法上认可的公共配套具有独立、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无偿赠送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特点,与项目规划定义为公共配套的内涵大幼儿园不相同,因此,规经营划为公共配套的幼儿园在开发商自行销售后已经不具备税法上对公共配套的规定,品目应该按照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幼儿园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类别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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