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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汇算清缴)

案例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应扣未扣


违法事实


1、2016年你公司位于湖州市湖东路16号办公房的房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该土地入账价值581700元,应清缴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1992.91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7106.63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886.28元。


2、2016年你公司在“项目监理成本”科目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344858.29元,全额结转当年利润并在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44858.29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6214.57元。


3、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津补贴共计4880765.29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4、2016年1-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930680.91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2016年2月、4月、9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开门包和节日费共计10372企业90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项目监理成本”和“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科目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补贴共计688691.73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再任职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2017年你公司位于湖州市湖东路16号办公房的房代扣代缴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该土地入账价值581700元,应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1992.91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7106.63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886.28个人所得税元。


8、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津补贴共计4824723.15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9、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734126.57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2017年1月、2月、4月、9月你公司发放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开门包和节日费共计1041550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2016年1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项目监理成本”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补贴共计1390216.67元,未并入本公司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222400.75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2.2400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二: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电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自查由


1、增值税:


(1)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6年间因质量或其他问题向供应商累计收受罚款价税合计27030.00元,未作进项转出。


(2)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6年间向个人销售废品取得价税合计123140.50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05248.28元,少申报增值税17892.22元。


(3)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5年间,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收取运费、快递费、赔款及利息等价外费用含税收入11044.50元,少缴增值税1604.75元。


(4)你单位将自有房屋对外出租,2016年6月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含税)5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2380.95元。


(5)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6自查年间:


购入家用电器、厨具等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3清缴5702.03元未作进项转出;


购入用于个人消费的枣、住宿费等进项税额1450.57元,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


③在2016年5月前购入玻璃、智能化系统用于不动产等进项税额38196.96元,未作进项转出。


上述五项违法事实合计应追缴2014年至2016年增值税101154.93元。


2、营业税: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将自有房子对外出租,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共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88000.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440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追缴2014年至2016年增值税101154.93元、营业税14400元,应追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5777.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公司 罚款


处罚结果 对你汇算单位少缴2014年至2016年增值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577.47元;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至2016年营业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200元;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至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88.87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公司确到小数点后6位) 6.06663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1/4/28




案例三: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


1.2020年12月,购入“***南院”两个车位支付预付款490000元,取得不征税发票,当年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单位向个人汇算支付租车费用433000元,未依照规定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3.2019年至2020年度“管理费用-油费”科目中列支未使用的油卡(支付预付款,取得不征税发票,实代扣代缴际并未使用)合计44085元,其中2019年30185元、2020年13900元。以上费用已于当期结转成本,至检查日未做纳税调整。


2019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93964.82元,以上第3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5.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824149.8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207.4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9698.2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9.24元。


2020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2270.03元,以上第1企业、3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9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86170.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308.5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113.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195.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7992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0/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对照着稽查案例,企业可以自查一下有没有以上风险,年底准备关账时,财务朋友们,需要看一下收入该确认的都确认了吗?是否该确认的收入还挂在往来科目?成本费用的扣除,票据合规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的,票到了吗?税费类的,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了吗?增值税不符合抵扣原则的,做进项税额转出了吗?增值税价外费用,合规缴纳增值税了吗?


......


关账工作做的好,可以避免日后的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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