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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商局已(工商局已查出广告违规怎么处理)


2、邗江区某经营部涉嫌无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23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邗江北路的邗江区某水果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有原产国厄瓜多尔的冷冻生南美白虾预包装冷冻食品(净含量1.65Kg/盒,生产批号0210149)7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扬州市或省内其他地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怎么出库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扬州告》和扬州市违规《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3、扬州某食品已有限工商局公司涉嫌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近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的食品专营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处理手查出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经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4、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对扬州市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部分蔬菜、水果存在未明州市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怎么十一处理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元。


5、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居民区食品生鲜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火腿肠、蔬菜等商查出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工商局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景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瘦西湖分局对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广告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广告人民共和扬州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已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州市元。


8、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1年8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标识:ACS-30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检定分度数300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最大皮重15kg,实际分度值10g,工作温违规度-10℃~ 40℃,产品编号1876,制造日期2019年8月,浙制00000592号,上海星牛电子衡器有限公司)2公斤砝码秤上显示2.2公斤,5公斤砝码秤上显示5.5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秤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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