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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福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认为非货币性福利是“人情”还是“交易”?


《企业会货币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2014)》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处理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意思就是说,这实际上还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交易”,算不得人情。


对于自产产品,代表公允价值的就是企业自己售价,所以发自产产品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而对于薪酬外购商品,企业外购价一般而言就是公允价值,所以按照外购价确认职工薪酬成本,不确福利费认收入。


发自产产品有美化财报的小小作用,因为,会增加企业毛利和营收


,当然一个企业混到发职工福利来美化营收,估计他们都懒得发,因为已经不可救药了。




二、增值税


据研究增值税的同学说,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打断抵扣链条,所以说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外购产品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为何自产产缴纳品是“视同销售”要确认职工销项税额呢?原理上说也是断了抵扣链条,不得抵扣进项。


学税法的朋友说,这个产品计算进项转出很麻烦,也算不准确,涉及各种材的料,运输成本,折旧成本,税率不同,经过生产过程后,很难还原进项税额,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干脆做视同账务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简单便捷容处理易操作。


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反正都是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呢,是“歧视”人


的政策,厂门口一条大狼狗,买点狗粮,这进项可以抵扣吧,但是人吃的东西,对不起,这进项不得抵扣。


为什么歧视人呢?我想,货币说什么打断抵扣链条,都是拿理论忽悠老百姓本质就是反避税需要。如果职工福利,理解为一种正常费用开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老板家一家人吃的,老板家亲戚家吃的福利费,估计都开进项票在公司做职工福利了,职工连味道都没有闻到,但是进项税抵扣了。


接下来更加可怕的不是老板家吃的这么简单,世有恶人,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叫大家把消费支出都开发票到他们家公司,于是他们家会有很多进项税,然后他们家公司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卖给别人这是要杀头的。


反非避税,反避税。不是人不如狗,是制度设计不要导向人们作恶犯罪。


三、个税


实务中,做会计的同学最烦的是个人所得税了,这个玩意儿是涉及个税的,顺带把这个话题理一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讲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是个空欢喜条款,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货币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做了的具体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职工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缴纳

所货币性以根据上述条款分析,节日福利算不得生活补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玩意儿群众不满意,因为发个月饼粽子这些,还要从工资里面扣个薪酬税,交个税的福利,这味道吃起来怪怪的


但是税收规则制定机关也苦恼,不是想收你们几个粽子税月饼税,这才几个钱啊,那是因为反避税需要啊,如果放开免个税,很多公司就会利用这个规则逃个税,比如多发福利品,少发现金,然后给一个通道,再去收购职个人所得税工手里账务的福利品,就能逃避个税缴纳。


对于个税问题,大家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非〕155号》,里面也有类似原理表述。


个税征与免,皆因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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