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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契税的(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事件】老父去世留下房产,姐妹俩“打官司”明确房屋继承人


孙先生家住郑州市,2018年2月岳父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及一些存款。孙先生的爱人赵淑霞只有一个姐姐赵艳芳,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姐妹俩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来了,房屋由谁继承?现实中,即便姐妹俩商议后一致同意由其中一方继承,口说无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还是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为准。比如法院判决或者遗产继承公证。


“法院2019年7月8日立案的,简易程序审理。”孙先生告诉记者,为了明晰老人的遗产继承,他的爱人赵淑霞起诉姐姐赵艳芳,请求分割一套房产及40余万存款等继承问题。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老人遗产均等享有份额。原被告协商一致,房屋归原告赵淑霞所有,赵淑霞当支付赵艳芳一半的房屋价值款。最终给出的判决结果明确:老人遗留的一套房子由原告赵淑霞所有,原告再支付被告18万余元。






【分歧】当事人:我们是房屋继承,为啥要求缴纳契税?


明确了房屋继承人,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孙先生夫妇在缴税问题上遇到了困惑。


“税务部门要求我们缴纳契税,纳税部分是房屋款的一半,我算了下,大约需要1万多块钱。”孙先生说,他此前了解的政策是,继承房屋办理过户,不需要缴纳契税。


对此,税务部门给予孙先生的回复是,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通过收取房屋补偿款的形式,不再拥有房产应继承份额所有权的,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征收契税。


而孙先生则认为,姐姐将部分遗产(房屋)1/2的初始继承权放弃了,不参与、退出第一序位继承人行列,不参与、退出继承房屋的全过程,不进行遗产房屋从被继承人(父亲)名下变更登记到继承人(姐姐)名下的登记。遗产房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妹妹一人了。按照目前法院判决,姐姐对房屋的继承权为零,妹妹对房屋的继承权为100%。“我们不存在房屋买卖行为。”


【说法】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目前,契税缴纳的具体规定是啥?


记者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目前契税征收的依据,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纳契税。


那么,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是指哪些行为?条例明确了5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房屋买卖是必须要缴纳契税的。但条例中却没有提到房屋继承是否要缴纳。那么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据是啥?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予孙先生的回复了解到,目前关于房屋继承契税是否缴纳的依据是国税函[2004]1036号回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回应】税务部门:该房产涉及另一继承人收取房屋补偿款


“我还是觉得我家的房子是继承,而且属于回复中提到的法定继承人,没有任何买卖关系。”孙先生说。


对此,税务部门如何回应?8日,记者就孙先生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随后,郑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根据转述情况,对孙先生家房屋征收契税是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执行的,没有问题,该房产涉及另一个继承人收取房屋补偿款。


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延伸】契税法来了!以法的形式明确房屋继承不缴纳契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截至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11个,而在2012年,这个数字仅为3个。目前,契税也已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法”的过渡——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契税法,不过现在尚未生效,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受关注的变化是,免征契税的几种情形增加了: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两大类,纳入了免征契税情形。


记者注意到,虽然即将实施的契税法明确了房屋继承免征契税,但法律是高屋建瓴的,并未就孙先生遇到的具体情况给出明确的对标法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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