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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阳县支行)

“检察官,我真的很冤枉呀……”。


宁某手提一摞材料来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检察院信访接待室,面色凝重,急切切地将整件事情的原本叙说起来。


事情还得从2015年8月20日说起。这天,安徽青阳农商分行与贷款人伍某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用途“进货”。担保人宁某随同伍某与安徽青阳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担保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最高限额为50万元,贷款用途“进货”。


2017年4月6日,因伍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隐匿外逃,青阳农商行将伍某、杨某(伍某前妻)、宁某共同诉至法院。


2018年3月,宁某就因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经刑事复议仍未立案。宁某随即向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立案监督信访诉求。


该院控申检察职能部门在收到宁某的申请后,一方面耐心听取其诉求和意见,积极帮助完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主动与侦查监督检察职能部门沟通,就相关实际问题进行研讨。


经调查发现:安徽青阳农商分行经办人在“受托支付”50万元时,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发放,该合同内容简单粗糙,格式不规范,而且内容矛盾,价款大写“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却写为:607500.00元,很明显是假合同。


证人李某后来证实,伍某并没有前来采购任何货物,自己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只是提供银行卡和密码。当日10点38分贷款到李某青阳农商行账户,11点03分又从李某帐户转走47万到贷款人伍某中国银行青阳支行帐户上。


在此之前,伍某在青阳农商行已有两笔贷款即将到期。一、2015年4月23日至10月23日的20万信用贷款;二、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2日的62万贷款,不仅本金未还,甚至当时利息都欠付。


2015年7月24日康某将经营场所转租他人,根本就没有生意可经营。


2015年9月8日伍某与杨某办理离婚登记,


原来,伍某畜谋已久,谎称生意资金紧缺,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求担保人宁某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手后,伍某外逃隐匿,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担保人宁某身陷债务漩涡,房产要被法院执行拍卖。


此案可能是披上担保合同外衣下的合同诈骗案。为此,控申部门及时将该申请事项分流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调查了解相关案情,走访银行等部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召开检察官会议,认为伍某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2018年11月28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做出青检控复字(2018)7号《答复函》,决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7日,检察院向青阳县公安局发出了《通知立案书》。


2018年12月14日,青阳县公安局告知申请人“宁某被合同诈骗案一案”已决定立案。


经过侦查、提起公诉,2020年4月2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以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随着刑事判决生效,担保人宁某房产也被法院中止执行,撤回网上拍卖程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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