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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重磅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吉林省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把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会新的使命,促进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对职工群众关心的职工福利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出台《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2


工会会员生日时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4


会员生病住院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5


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其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


会员退休离岗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的纪念品。


职工教育支出


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讲课费参照本地、本行业(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支出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每两年限购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00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维权支出


困难职工帮扶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掌握在2000元之内。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业务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0%。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0%,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其他支出


职工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程),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的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基层工会执行中的“八个不准”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以吉林省总工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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