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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大学生创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算)


——工本费减免


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 2.《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营业税优惠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收营业税。


以上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根据上述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印花税优惠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该印花税优惠规定中的小微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从事个体经营优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优惠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优惠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70号)


——政府性基金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文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


——工会经费优惠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政策文件:《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3〕129号)


——堤围防护费优惠


广州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政策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穗财函〔2014〕235号)


——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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