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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与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让与担保中的流质条款)

什么是流押?什么是流质?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欠钱的双方约定,到期不还钱,你的这个东西就归我了,如果这东西是抵押的房子就是流押,如果这东西是暂时放在你那的古董等物品就是流质。


用法言法语解释就是:流质、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债务期限届满前,如债务人到期未足额清偿债务,则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担保物权人的合同条款。


我国法律对这类条款一直是禁止的,理由是防止出借人乘人之危强迫他人签此类协议,用合法方式霸占他人房屋等财产,出借100本金,到期不还,1000万的房子直接被霸占了。


不管是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还是2000年出台了《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还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都明确表示,凡是签了流押流质协议的一律无效。


可同时这也带来一个问题,保护了债务人,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如果债务人外债较多,只有一套房子,流押条款无效,债权人并不能拍卖这个房子优先受偿,权益必然受损,这对债权人也不公平,也不利于市场交易。


因此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就作了折中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意思是,尽管到期不还,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但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并优先于其他人,先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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