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社会保险法对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障法为员工缴纳什么保险)

像一些比较知名的国企或者外企,在保险方面的福利一般都挺不错的,除了社保以外,还会为员工配备补充医疗、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障。


虽然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保险多是一些短期类的保险,但都挺实用的,谁也不知道有没有用到的一天,在职时还好,发生保险事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就行,一旦离职了,那可就不一定了。


那么,员工离职后应该怎么办呢,单位为其买的保险还有用吗?



员工离职后,单位为其买的保险还有用吗?


首先,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上来讲,根据《保险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单位是可以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员工进行投保的。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说明中,可以明确地看出,两种保险对于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点要求不同。与财产保险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相对应的是,人身保险只要求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也就是说,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无论此后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发生变化,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本身依旧成立有效。


因此,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都不影响合同效力,哪怕员工已经离职,保险合同仍然真实有效,出险后该员工还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


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等员工离职后单位是有权解除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


所以,一切的前提就是,前单位不那么的小心眼,等员工离职后就立马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为什么出险时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被称作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而投保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因此,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后来投保人因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保险利益关系,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然需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