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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哪些政府补贴属于不征所得税收入)






答案:可以放弃。不仅是不征税收入,很多税收优惠是可以选择的,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等。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举例:某企业采购设备,用于技术研发,可申请补贴,设备价款500万,政府补助款200万,设备按照10年折旧.


假如企业取得的200万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每年的其他收益20万纳税调减,同时调减成本费用20万。


研发费加计扣除:(50-20)*75%=22.5万


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20 20-22.5=-22.5万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研发费加计扣除:50*75%=37.5万


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0-37.5=-37.5万


因此放弃更划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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