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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资产(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了配合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上线了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https://www.crcrfsp.com/index.do。《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该如何描述,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也不无争议。


一、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种类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该条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出质应收账款的范围,其中规定“未来的金钱债权”可以质押属于一大创举。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不仅包含了现有债权,还包含了未来将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不以设质时已存的财产为界,亦可以是未来预期的收益,且不以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为限。


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因此,应收账款质押不仅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融资担保行业的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融资担保业务创新的发展。


二、应收账款描述


根据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以从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为了使公众获知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范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包含应收账款描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减少了潜在的权利冲突,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会涉及到第三方债务人。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应该如何描述应收账款,《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https://www.crcrfsp.com/problem.do“常见问题”栏目中显示,在平台上传的账款应当以概括性文字的形式进行描述,并可附加账款起始日、账款到期日、证明账款的凭证类型和号码、金额等格式化信息,不一定要录入发票号或上传相关附件。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账款的描述方式。


根据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业务模式及流程如下:



通过该平台,资金提供方可通过平台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接口,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便捷登记。


根据该平台发布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文字进行概括性描述、格式化信息具体描述和上传有关凭证等方式界定拟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格式化信息或上传有关凭证。 账款的格式化信息主要包括账款起始日、账款到期日、


金额与币种、凭证类型与编号等。 根据上述规则,应收账款的描述包括概括性描述和具体性描述两类。


(一)概括性描述


对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采取概括性描述,包括未来时间、业务范围、付款人等要素,例如:


1.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深圳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来24个月内销售**型号**产品给其客户广东**零售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2.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出质人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路**号**大厦A座2层至10层共1250平米的房产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出租给深圳市**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租金收入。


3.收费(益)权


质押财产是出质人拥有的昌平高速公路平西段到平南段,至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产生的所有通行费收入。上述贷款期限从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


(二)具体性描述


对于订立质押合同时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采用具体性描述,包含以下一些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等,例如:


深圳市**有限公司基于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52101200130000481)之下,于2006年3月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货款,货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金额200万元,发票号为25201000。


在历经十余年实践后,我国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亦逐渐丰富多样。《办法》第二条在列举部分增加了“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对于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增加可设质的债权的种类,进一步适应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属于“单方登记”,登记的真实性、内容、是否终止等,始终由质权人操作。登记机构不做审查,出质人、次债务人无法干涉。因此,在实践中,应收账款描述五花八门,与应收账款无法实现明确对应,导致登记内容不特定,无法明确应收账款情况,产生法律争议。


三、司法诉讼的检验


应收账款描述是否恰当,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和裁判标准,笔者选取部分判决结果支持质权人诉讼请求的案例作为验证。


(一)概括性描述


1.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来源: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88号】。


描述:出质人信诚和公司以其与鄂城钢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302RL0185-01的《工矿产品买卖(年度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所有类似产品买卖合同下现成的和将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我行的综合授信项下业务作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金额7000万元。


判决: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在D0170013004A《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登记编号为00840746000104446724的范围内,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质押有效期间内形成的债权,在其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10134427.14元限额内)共同对告湖北信诚和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从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起(即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租金收益权


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43号】。


描述:天津隆侨公司应以如下概括性描述的应收账款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天津隆侨公司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在质押清单项下房产出租的全部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一:天津隆侨公司持有的位于天津南开区南马路18号,城厢东路219号、209号、215号,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西北侧铜锣湾商业广场C、D、E区2-4层,C区J401(房地证津字第104031230048、104031230050-60、104031230305号)的房产出租所产生的所有租金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二:天津隆侨公司将其持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西北侧铜锣湾商业广场建筑面积合计64984.29平方米的房产(房地证津字第104010811103、104010811107、104010811108、104010811111、104010811112、104010811113、104010811115、104010811117、104010811119,即案涉九处房产)出租所产生的所有租金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判决:民生银行对上述房产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3.收费(益)权


来源:叶跃松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424号】。


描述:出质人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以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小杞水电站收费权出质,为编号350104201300000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3.2亿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经原告调查核实,被告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签订的小杞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出质人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将小杞水电站所发的电出售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有应收账款,原告对质押的小杞水电站电费形成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有权就被告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质押财产(小杞水电站电费收费权)享有按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有权就被告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签订的小杞水电站《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享有按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具体性描述


来源: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辽民终742号】。


描述:质押详细内容分别为:1、发包方魏家峁公司,承包人辽宁煤建公司,合同编号WJMMKSC-JZ017,合同名称:魏家峁公司露天煤矿2015年度生产剥离工程(第一标段);2、甲方:锡林煤炭公司,乙方辽宁煤建公司,合同编号aqsc20154005、合同名称:锡林煤炭公司2015年生产剥离及运输二标段合同;3、发包方神华公司,承包方辽宁煤建公司,合同编号SBGC(2013)28号、28-1号,合同名称神华公司露天煤矿2013年3号煤土方剥离合同。


判决:中行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魏家峁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167.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行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神华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3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行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锡林煤炭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描述:花园公司将其在经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09号的“宜兴花园豪生大酒店”主体部分北楼和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11号的“宜兴花园豪生大酒店”主体部分南楼1至8层的物业(下称“物业”)的过程中,通过出售、出租及其他方式等经营行为而获得并享有的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花园公司经营或销售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租金收入、酒店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及租赁/销售保证金及与物业相关的任何其他收入和收益),及向物业的购买人、承租人、使用人等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包括与该物业有关的任何已实际产生或将产生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质押予永隆银行,以担保永隆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向花园公司提供贷款而根据贷款协议对出质人享有的所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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