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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的打赏是善意取得制度吗(打赏主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怎样挽回损失?


近些年,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观看直播、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人们满足精神生活需求的火热选择。但与此同时,由网络直播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现,其中,夫妻一方擅自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发现后主张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


打赏是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在互联网直播业务模式下,主播在网络平台上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用户接受此类服务,获得精神层面的满足,进而对其心仪的主播自愿进行打赏。该打赏行为是支付服务对价的意思表示,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等价有偿的基本模式,故应解释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巨额打赏的款项,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


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并不支持另一方的返还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播巨额打赏,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但打赏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打赏的现金或虚拟货币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主播只能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没有能力和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再加上主播取得打赏款项是其自身提供直播服务所获取的对价,主播应当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打赏方的配偶不得以打赏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返还。


如果支持另一方的返还请求,要求主播向已经消费完毕的用户返还打赏款项,将会提供一种不当指引,即所有已婚人士都能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还打赏款项,这对直播平台和主播个人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甚至会冲击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正常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打赏方的配偶有证据证明打赏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则可以尝试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主张打赏行为无效,以此要求打赏款项的返还。


打赏方配偶两种挽回损失的途径


在不能主张直播平台或主播返还打赏金额的情况下,打赏方的配偶还有两种挽回损失的途径:


其一,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沉迷网络直播,对心仪主播擅自进行巨额打赏,一旦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便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时止损。


其二,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1091条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第1092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据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给予主播巨额打赏,在引发离婚纠纷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多分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


在网络直播领域,巨额打赏主播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不断。律师提醒每一位成年人,要对个人行为负责,理智消费,更要对自己身后的家庭负责,切不可“为博红颜一笑”而挥霍家庭财产;作为网络直播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对一些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额的打赏进行警示或限制,培育、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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