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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险费吗(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险费吗?)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赵某在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其间,该食品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赵某核发每月工资,但没有为赵某缴存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该食品公司为赵某补缴了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存费用17785元。2020年9月赵某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缴存费用17785元。


后赵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费用后,食品公司所支付自己的月工资数额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诉求食品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该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赵某发放每月工资,故赵某主张因该公司未为其补缴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其产生月工资差额损失,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差额,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赵某2009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7 785元


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食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不同,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具体剔除项有所差异。根据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而类似于本案诉争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否包含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以福建省最新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劳动者要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来核算本人工资。除了前述所列举的剔除项外,北京市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也纳入了剔除项;上海市则将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纳入了剔除项。


因此,劳动者在核算本人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还要根据当地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确定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工资剔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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