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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目前上市公司有哪些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


引言


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是公司的关键人力资源,以核心技术人员,高管,董事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往往是有关键贡献的特殊人员),而高管和董事在某些情形也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这个时候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自己激励自己的行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读


2022年3月19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中显示北斗星通(002151)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报告中显示董事会通过了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涉及关联交易部分即为该公司高管——副总经理徐林浩因持有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3.3067%的股份,身份上也是子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激励对象。所以需要公告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时由于徐林浩单独合计持股不足5%,所以不属于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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