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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利息收入计入(民间非盈利组织利息收入计入哪个科目)

银行存款利息冲减筹资费用还是计其他收入争议由来已久,实务中两种做法都有。银行存款利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非常小,根据重要性原则,建议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适当披露即可,也没必要非得分个对错。




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确实未直接明确银行存款利息如何核算。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我们还是可以判断银行存款利息应当冲减筹资费用。




比如,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1002银行存款”下第三条“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第(三)项: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又比如:“1111应收票据”下第二条:第(七)项: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再比如:第五部分《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第二条“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下第(10)项:“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本项目应当根据“筹资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上在编制报表时“减利息收入”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筹资费用的减项处理。确实有不少同学误解“(减利息收入)”特指非营利组织取得有息借款存放在银行孳生的利息收入冲减对应的利息支出,从而认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中仅就有息借款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对应的利息支出,其他存款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上述《科目使用说明》及《会计报表编制说明》无论是计入筹款费用、还是计入在建工程,均冲减当期费用或冲减资产成本,不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处理。




令人费解的是,财政部会计司在《关于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会便〔2019〕39 号)第九条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施差异化管理,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九、关于存款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不再冲减筹资费用。”




当然,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最终发布时,无论是冲减筹资费用还是“不再”冲减筹资费用,至少争议将得到平息,会计处理方法的将得统一,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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