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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林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林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6172)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一稽罚告〔2021〕6号


林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某某01036172):


对你个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梧岗村72-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个人于2014年1月将实际持有的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意大利籍人夏某某代持),以夏某某玉名义与加工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同年2月26日办妥股权转让变更手续;2015年7月25日,你个人与何某某(宇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对价实际为14000万元人民币。根据(2011)宁民初字第84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18)闽01民初6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案卷资料,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你个人确为实际持持股有***房地产公司40%股份的税收政策股东,夏某某为代你持有股份,且你实际持有的华府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已实际转让,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代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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