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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阳光节税工程(税收筹划节税技术)

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非指不顾一切追求税负最低。




如何偷税还能风风光光?






相比之下,韩国明星宋慧乔,不仅和宋仲基结为夫妻令人羡眼,其偷税漏税25亿的“黑历史”也着实让人瞠目结舌。




表面看,一些名人偷税漏税但风光依然,实则为其沦为阶下囚的,另有其人,只是不便露面而已。




目前到底有多少“偷税”的手段?




偷税,通常指纳税人采取虚拟、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实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




1、 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 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拒不申报;


4、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资料。




以上4种方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偷税手段,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偷税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靠“避税”能否减轻企业负担呢?




避税,通常被指钻法律空子,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反对,避税就可以,尤其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理避税”减轻企业负担,如:




通过优化企业结构(拆分、合并)、经营活动、融资投资等涉税事项,实现规避税负,但避税,并不等于减轻企业负担。




虽然我国对“避税”并没有明确概念,但是毕竟钻法律的空子会让国家税收减少,这并不是国家和政府所提倡的,更何况,有“避税”就有“反避税”措施。




若仅靠避税来减轻企业负担,还需要不断“升级”避税措施才行,否则,反避税补丁也将避税拒之门外,越来越难。




诸多“纳税筹划”真能达到节税目的么?




相比偷税和避税,“纳税筹划”确是合理合法的节税方式,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效益,比如:




1、关于成立企业的纳税筹划:
预计年获利10万元,
方案一、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
个人所得税:(10-2.5)*20%=1.5万元
税后收益:10-2.5-1.5=6万元。


方案二、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10*25%—1.05=0.95万元,
税后收益:10-0.95=9.05万元。


所以应选方案二。




2、关于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有混合销售的企业,最好进行分立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认定,有利于获得较低的所得税税率;有免税项目的企业,更加需要考虑分立。




3、关于企业股权重组的纳税筹划:


股权转让,对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增资扩股不涉及税收问题。




5、 地方税收扶持与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到“税收洼地”注册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6、 国家宏观调控与纳税筹划:


通常国家通过加大对某种产品的税负,以制该类产品的过度供应,因此企业可以规划减少生产该类产品,减少纳税。




……







“阳光节税”与“纳税筹划”谁更胜一筹?




纳税筹划,是以企业财务管理的视角,从企业材料、物流、资金、人力各个环节寻找“降低税负”所实施的“局部性”纳税筹划行为,也并非唯一性方法。




而阳光节税,是从企业战略层、全局性规划为高度,从企业生命周期、产业布局、治理结构、经营方式等大的方面着手,考虑如何降低税负,比如:




“助残就业”,就是阳光节税的典型,即依托国家政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而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




与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相比,“助残就业”阳光节税的特点有:




1、 实现效果最大化:



与各种纳税筹划专家的建议和操作相比,“助残就业”阳光节税,即在阳光下操作,阳光下受益,既帮助残疾人实现了劳动的价值,又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享受了国家的增值税优惠。




客观说,纳税筹划本身,在降低税负的效果方面,局限性较大,所耗费的人力和财力较大,能实现的节税额度远远小于偷税、避税的种种方式。而阳光节税,完全不需要绞尽脑汁,胆颤心惊,花费如此心机。




2、涉及行政面较宽:

纳税筹划涉及行政面较窄,仅局限于公司财务部经理,而“助残就业”阳光节税所涉及的部门较广,如,行政、人事、后勤、生产管理、决策高层,需要比财务部更宽、更高级别的决策人员来担当。




如果说,做“纳税筹划要找财务经理”,那么,做“阳光节税就得找企业老板”了!




3、迎合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纳税筹划中,很多方法和技俩是对避税方法的延申,如前面讲到,有“避税”就有“反避税”补丁,导致避税的空间越来越小。




而“助残就业”阳光节税,统筹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社会与人力资源的配置,发挥灵活用工和自由劳动力的最大能动性,所以,没有其他避税技俩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实施人员也不会坠入偷税、避税的深渊。




国家“助残就业”阳光节税为什么合理?




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非指不顾一切追求税负最低。




在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中,有不少的例子是,为了追求最低税负而牺牲了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导致税负是最低,随之也埋下了最高的隐患和风险。




而“助残就业”阳光节税的最大亮点,即发挥了劳动力自身的优势、所长,人尽其能,阳光节税与经营整体利益一致,既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就业人员受益,也让企业受益、社会受益。




“助残就业”阳光节税适合什么样的企业呢?




“助残就业”阳光节税,并不适合初创型、成长型的企业,这两类企业,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社会责任感来说,都偏弱一些,包括企业的纳税意识、整体战略也不够。




但是“助残就业”阳光节税,适用于生产加工类企业,从生命周期来讲,这些企业已经跨越了从初创型到成长型的艰辛积累,正处在扩张期,其纳税意识强烈、战略方向稳定,于此同时,涉税风险也相应较强。




所以,这类企业更适合阳光节税、无忧节税。




如何实现“助残就业”阳光节税方案呢?




以阳光节税成功的企业案例来看,由于涉及的职责与部门较多、较宽,所以,企业更需要第三方特殊人力资源服务,协助招聘、培训、生产管理和服务,比较贴合用工需求和节税需要。




当然,我国的阳光节税的方案也不止“助残就业”,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减税增效的优惠政策,以此调整企业与国家发展的整体部署和战略方向。在未来,企业需要的不再是如何追求税负最低,而是如何谋求融合发展,实现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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